第一章 教師專業權保障
第1條 專業自主權
教師依法享有教學、評量、班級經營及輔導工作的專業自主權。
家長、個人或團體不得以不當方式干預教師依法執行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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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 合理管教保護
教師基於教育目的所採取之合法、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管教措施,應受法律保障。
不得因學生或家長主觀不滿而逕行認定教師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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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權益救濟制度
第3條 教師保護會
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教師保護會,提供:
- 法律諮詢
- 權益救濟
- 爭議協調
- 訴訟協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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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 法律扶助
教師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民事、刑事或行政訴訟時,得申請法律扶助。
必要時由政府補助律師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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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惡意申訴防制
第5條 誠信申訴原則
任何人均有申訴權利。
但不得故意捏造事實、惡意誣告或反覆濫用申訴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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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 惡意申訴認定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認定為惡意申訴:
- 明知內容不實
- 偽造證據
- 重複提出相同案件
- 以威脅方式要求教師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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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 惡意申訴處理
經認定為惡意申訴者:
- 記錄在案
- 終止重複調查
- 必要時負擔相關法律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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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名譽權保障
第8條 網路公審禁止
未經調查確認前,不得公開教師個人資料或指名散布指控內容。
避免教師遭受網路霸凌與未審先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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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 個資保護
教師姓名、照片、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,應受法律保護。
任何人不得非法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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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心理健康保障
第10條 心理支持制度
主管機關應提供:
- 免費心理諮商
- 壓力調適服務
- 危機事件輔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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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條 創傷事件支持
教師遭受暴力、重大申訴或網路攻擊事件時,得申請專案心理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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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教師安全保障
第12條 校園暴力零容忍
學生、家長或校外人士對教師實施:
- 肢體攻擊
- 恐嚇威脅
- 跟蹤騷擾
應依法處理並提供教師保護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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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條 緊急保護措施
教師遭受重大威脅時,學校及主管機關應立即介入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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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類法律的核心精神:
學生的受教權需要保障,教師的教育權也需要保障;沒有受到保護的教師,很難提供穩定而高品質的教育。
理想上,法律應該同時防止兩種情況:
- 教師濫用權力傷害學生。
- 家長或他人濫用申訴制度傷害教師。
只有雙方權利都受到保障,教育現場才能維持健康運作。